关于《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时间:2010-07-05 浏览:1491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苏园管〔2009〕57号
 
一、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成长型项目实施意见
    (一)申请条件
    1.经过领军人才评选程序评出;
    2.基本申请条件参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第二章第三条。
    3.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4.公司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5.产业化成熟度高、成长性好(每年销售增长率达30%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
    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与竞争力。
    (二)鼓励政策
    1.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成长型项目投资规模,经论证审批后,分两期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2.跟进风险投资:由创业投资配套资金按30%比例和风险投资的进度进行跟进投资;
    3.项目贷款担保: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领军成长型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4.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优先为领军成长型项目提供200万元人民币的贴息贷款;
    5.销售收入奖励:领军成长企业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获得领军成长称号起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返还;自获得领军成长称号起三年内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项目团队资金奖励;
    6.研发用房补贴:提供500平方米左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7.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项目团队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8.家属子女安置:项目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9.领军成长型项目同时享受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管[2006]136号)所有政策;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孵化项目实施意见
    (一)申请条件
    1.经过领军人才评选程序评出;
    2.申请条件参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第二章第三条。
    (二)鼓励政策
    1.项目启动资金:分2年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领军孵化项目创业启动资金,每年40万元;
    2.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孵化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由原点创投结合项目进展分2期给予15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3.跟进风险投资:由创业投资配套资金按1:1比例根据风险投资进度跟进投资150万元;
    4.项目贷款担保:园区统贷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为领军孵化项目提供贷款及融资担保;
    5.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领军孵化项目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6.研发用房补贴: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领军孵化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7.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孵化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2年内免收租金;
    8.家属子女安置:领军孵化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9.领军孵化项目同时享受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管[2006]136号)所有政策;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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