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时间:2010-07-05 浏览:1067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苏园管〔2007〕15号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实现“建成全国水平最高、竞争力最强的园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优化园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型人才和项目,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主要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到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自主创新型科技创业项目。
 
第一章  鼓励政策
 
    第一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项目”)全面享受5个专项资金资助:
    1、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领军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金。
    2、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公司给予5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3、跟进风险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加大领军人才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跟进或引导风险投资,对于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园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实际投资额30%左右的股权投资,以分担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4、项目贷款担保: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5、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两年期左右的贷款支持。
    第二条 领军人才项目同时享受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管〔2006〕136号)所有政策,并明确5项重点支持:
    1、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2、研发用房补贴: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领军人才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4、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左右人民币购房补贴。
    5、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申请人须带技术、带资金到园区发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2、创业项目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3、创业项目能引领园区信息技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新能源、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和组织人事局负责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科技领军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与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采用个人或企业申请,园区科技发展局和园区组织人事局初审,专家评审,科技领军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与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联合审定,由园区管委会核准。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接受常年申请,申请者须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网站(tech.sipac.gov.cn)报名并详细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
第七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评审,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和科技风险投资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后提前一个月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面试复评。
第八条  每年5月和11月完成初审和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每年7月和次年1月完成面试复评,每年9月和次年3月正式公布。评审最终结束后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各政府网站和国内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发展局和园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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