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07-05 浏览:1162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苏园管〔2007〕22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苏府〔2006〕45号),努力把园区内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做大,提升园区产业能级,推动园区在新形势下又好又快发展,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鼓励和扶持企业发行股票并实现上市。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主要经营地在园区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
    (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五)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六)企业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
经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
    二、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的次年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考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计算确定,即每年缴纳上述两税数与上一年度的缴纳数相比,对于增长超过10%的,按照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数全额奖励。
    三、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上市的,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过户环节所形成的增加值,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五、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六、加大各种资源向拟上市企业集聚的力度。优先推荐科技型拟上市企业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申报符合“十一五”科技规划的项目。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七、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并由异地注册调整为园区注册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视同拟上市企业直接上市;对重点扶持的服务企业,也可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九、对推动企业在国内外成功上市起积极作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骨干,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视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以上政策适用于园区内拟上市企业本身,不包括其被投资单位及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十一、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补贴和奖励数额较大的,拟定方案报上市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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