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09〕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科技企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风险补贴资金来源为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科技企业,系指注册成立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其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拥有完整、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四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中心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1个园区高科技企业后,可申请5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资金补贴。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分公司或办事处,并且在园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常驻人员,投资1个园区高科技企业后,可申请2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资金补贴。
第五条 经认定的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机构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园区风险补贴资金根据其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5%比例给予专项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第六条 经认定的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机构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如果其在园区投资的项目不成功,园区风险补贴资金将给予专项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其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单项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第三章 补贴对象
第七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经园区科技发展局认定;
(三)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拥有完整、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对园区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第八条 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司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手续到园区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
(一)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发改委备案通知(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提供被管理基金公司的发改委备案通知);
(六)税务登记证明正、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条 已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持如下有效文件到园区科技发展局申请启动资金补贴:
(一)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如果投资项目不成功,创业投资企业持以下有效文件到园区科技发展局申请风险补贴:
(一)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
(三) 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公司清算的文件。
第十二条 园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园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经园区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投资补贴应在投资后半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补贴;申请失败补贴应在清偿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风险补贴行为的,园区将保留追索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