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

时间:2011-03-01 浏览:1399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操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工作,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上级科技经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根据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来源于科技发展资金,采用无偿拨款的方式,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完成承担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资金配套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 申请配套经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园区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二)所申请项目需经科技发展局推荐申报,并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具有明确的完成目标、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上级财政的资助资金已到帐(如果资金是分年度拨款的,分年度拨款已到帐);
第四条 配套比例和金额: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园区配套比例或者金额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上级拨款资助的1:0.5给予配套资助;
(三)申请项目获得的上级财政拨款与园区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四)对于上级无拨款资助或奖励性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配套经费。
第五条 配套基数:
(一)对单个单位独立承担的科技项目,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为配套基数;
(二)对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按照申请项目经费分配情况确定配套基数:
1、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按照承担单位实际到帐并自主使用的上级拨款金额为配套基数;
2、项目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未明确申请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额度的,且申请单位是项目领衔单位的,以上级拨款实际到帐金额的50%为配套基数;
3、其它类型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不予配套。
第六条 同一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内容无实质区别的项目)在近三年内获得上级多项计划资助的,原则上按照从高原则给予配套资助,不重复配套;申请项目如在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园区配套资金到位时间,并在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需进行严格项目专项财务审计的,经确认后,可按照要求给予配套经费,不受往年重复配套的影响,但当年度不给予重复配套。
第七条 配套资金拨付方式:
(一)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有明确要求园区配套资金到位时间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园区配套资金到位时间,且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按照上级拨款进度给予拨付;配套资金总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的拨付方式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相结合,实行分期拨款:
1、上级拨款首次到帐后,原则上按照应配套总额的40%予以首次配套,配套比例不超过首次上级拨款的到帐比例;
2、项目中期检查后,结合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和上级拨款到帐凭证,予以第二次配套。对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按照应配套总额的50%予以配套,配套累计比例不超过上级拨款已到帐金额比例。如项目无上级组织的中期检查,委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科技发展局、财政局,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项目进行抽查,中期检查时间和考核指标在项目承担单位首次申请配套时明确;
3、项目验收后,结合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上级拨款到帐凭证,予以第三次配套。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配套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配套资助计划任务书》(应明确申请配套金额、配套资金用途、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及相关证明;
(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 其它体现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如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项目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等)。
第九条 委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项目配套申请并进行初审,提出配套经费建议后报科技发展局,由科技发展局审核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凭与科技发展局签定的项目任务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单位收到资助款后,应专帐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定期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在完成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后,向科技发展局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存档。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可根据进展情况选择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对进展严重滞后或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科技发展局将联合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对违规使用配套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配套资助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将追回配套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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