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05 浏览:1602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跨越计划,促进创新型园区的建设,推动区内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工作,逐步建立区内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行发〔2005〕117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6〕21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苏州工业园区的特点以及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拟组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具体名称待定,以下暂时简称为“统贷平台”)。
    第二条  根据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特点,结合苏州工业园区的具体情况,为了充分发挥“统贷平台”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功能,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缺乏启动资金的难题,保证“统贷平台”规范、健康的运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三条  平台宗旨
“统贷平台”作为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独立法人,通过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产运作方式,为苏州工业园区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启动资金支持,解决其在成立之初无法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问题,从而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顺利渡过项目早期的难关。
    第四条  平台形式
“统贷平台”是在园区地方政府、园区科技发展局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共同培育、指导下,专门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机构。
    第五条 平台规模和资金来源
“统贷平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在园区科技经费中列支,委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创投”)定向投资,成为“中新创投”下属的全资子公司。
在此基础上,“统贷平台”向国开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初定期限为5年。其中当年申请实际操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余将在次年追加申请。同时,该授信额度由“中新创投”提供相应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第六条  园区支持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了更好地推动“统贷平台”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充分发挥预定作用,提高“统贷平台”的经营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对于“统贷平台”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1、由园区管委会按照“统贷平台”向国开行贷款的年实际融资成本给予50%的财政贴息。
    2、由园区管委会对“统贷平台”放款项目损失以财政补贴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贷款损失额的25%。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统贷平台”与“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担保”)签定《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
设定相应的准入标准,明确“统贷平台”扶持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
    2、利用现有的业务优势,负责进行科技型客户的信息收集、开发营销、咨询受理等前期工作。同时,与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日常沟通,以取得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信息支持;
    3、依据相应的业务操作制度、办法,负责对项目调查、评估及申报工作;
    4、 提请“园区担保”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决策;
    5、在对项目评审通过的基础上,将各项目需求额度汇总后向国开行发出提款申请,并具体负责贷款、放款手续的办理及贷后管理等环节的经办。
    第八条  委托管理费的年度费用为“园区担保”受托管理资金的1%(不足一年,按月计算,不足一月计为一月);委托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首月上旬,由“统贷平台”向“园区担保”支付本季度委托管理费。
    第九条  作为“中新创投”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由“中新创投”向“统贷平台”派驻一名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
第四章   平台运营
    第十条  平台扶持对象
将以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集中资源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光电、通讯、软件、动漫、精密机械、新材料、医药、生物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平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2、 必须产权清晰,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3、 拥有自主研发的技术或产品,符合园区相关产业政策,产业前景预期情况良好;
    4、 核心团队具备良好的经营、信用记录,在项目所处行业中具备人均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在技术产品研发等关键岗位有明确人选,且全职服务于公司;
    5、 核心团队个人现金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首期融资额的10%。
    第十二条  参与方式
    1、“统贷平台”主要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给予企业贷款资金的支持。同时考虑平台的整体效益,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团队要求,在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兼顾直接股权投资、可转换债、优先股等多种方式。
    2、对单个企业的资金投放比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有效净资产的70%,资金投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年的宽限期)。担保方式的选择上,将以企业股东及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无限责任保证为主。
    3、如果“统贷平台”以投资方式给予企业资金支持,考虑到“统贷平台”自身的定位和经营宗旨,为了保持其资产较好的流动性,则以短期持股为投资原则。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
    1、 考虑到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统贷平台”资金的退出原则上以企业获取其他的外来资金作为退出来源;
    2、 项目具备吸引风险投资能力后,向风险投资机构转让相关权益,在同等条件下,“统贷平台”资金的退出拥有优先权;
    3、项目具备了向金融机构融资能力后,以银行贷款资金替换“统贷平台”资金;
    4、团队回购;
    5、项目被其它公司或机构收购或兼并的;
    6、其它退出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1、项目申请:
    (1)、项目方向“园区担保”索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项目方向“园区担保”提交申请材料:
            ⅰ、贷款申请书;
            ⅱ、商业计划书;
            ⅲ、其它相关资料。
    2、项目受理:
“园区担保”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评估制度、办法,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书面函告申请人。
    3、项目评审:
“园区担保”在正式受理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详细深入的调查评估,并与项目团队商讨确定贷款条件等相关内容,形成合同草案,并在20个工作日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4、项目决策:
“园区担保”决策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报告等相关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项目需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
    5、资金拨付和后续跟踪管理:
    (1)、“园区担保”对通过审批项目,按照审批确认条件及合同约定方式,向项目拨付相关资金;
    (2)、“园区担保”将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导入后续管理。
    6、获得“统贷平台”资金的项目,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园区担保”同意,不得用于申请计划之外的内容;
    (2)、每月向“园区担保”提交月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6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3)、项目重大人事调整和重大经营活动及时向“园区担保”通报;
    (4)、在申请书上预定的资金使用周期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担保”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5)、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超出申请计划范围使用资金的项目,“园区担保”有权采取减少贷款金额、终止贷款计划、提前回收资金以及其它法律许可的且“园区担保”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局和园区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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