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7-05 浏览:1238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园科〔2009〕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园区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园区科技发展局、知识产权产权局设立“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为规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区内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状况,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面向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能够为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能够通过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实施为区内企事业单位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提交以下材料并报送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
(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上年度经营业绩的有关证明;
(三)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专款专用,园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 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
(四) 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条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终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已拨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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