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时间:2010-07-05 浏览:1855
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苏园管〔2006〕11号
 
    为加快推进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培育出一批知名品牌和骨干企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企业注册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和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二条  放宽登记冠名条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软件企业,园区工商部门可帮助申请冠省名。
    第三条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
第四条  鼓励外地民营企业来园区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外地来园区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民营企业,享受本地企业同等政策;原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可冠用原企业名称;外地民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迁入园区,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的,一般不需验资。
    二、税收激励
    第五条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向园区企业转让软件技术所取得的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范围,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文件)的规定,层报国税总局批准,可以减免所得税。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外资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文件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型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内资企业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无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园区本级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软件企业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减税期间,税负超过7.5%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对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园区设立鼓励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天使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扶持种子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并视情况逐步增加规模。
    第二十二条 园区借鉴国内外孵化器的先进经验和运行模式,设立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的新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优先获得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天使基金投资。
    第二十三条 园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园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和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报省级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通过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69号),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凡年软件出口收入在300万美元(包括300万美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软件出口企业,首次软件出口收入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芯片开发时进行的MPW(多项目晶圆)投片费用(含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测试验证费用,经园区科技局、财政局确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出口鼓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海关报关出口,园区软件园提供软件出口海关报关一站式服务。凡是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所进行的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只奖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    软件出口企业取得同一客户全年合同累计超过50万美元的出口订单,并因此发生银行贷款的,在合同完成并收汇后,给予为期一年的50%贷款利息的贴息,每家企业最高可申请50万元。
    五、人才队伍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六、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专利申请,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由政府予以嘉奖。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七、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制度,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试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
    八、入驻优惠
    第三十五条 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第三十六条 区内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设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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